今天是:2025年12月03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新建农房整体风貌提升,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我局草拟《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请于4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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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遂宁市渠河中路663  邮编:629000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329日      

 

 

 

 

 

 

 

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等重要论述,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整体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促进新建农村住房整体风貌提升,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和《遂宁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遂宁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农村建筑工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取得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  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体现时代性、代表性、先进性,突出技艺技能、实际业绩、社会责任、群众公认等。

第五条  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评选每三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按不高于当年在遂登记在册的农村建筑工匠总数1%确定(原则上评选名额不超过50名)。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实施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与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对象须从事3年以上且当前仍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奉献,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二)向群众宣传农村住房建设政策积极主动,能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农村住房。

(三)坚持农村住房高质量建设,所承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能文明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坚持技术标准施工,建材质量合格、农村住房品质高。

(四)建设技艺传帮带作用明显,能积极普及建房知识、开展技艺传授、进行理念传播、传承工匠精神,示范带动其他农村建筑工匠共同进步提高。

(五)提升农村住房风貌作用明显,能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农户选择宅基地审批部门推荐的农房建设图集且农户采用率高,新建农村住房风貌提升明显且与周边整体环境契合较高。

(六)履行合同(协议)能力强,服务群众满意度高,能主动积极出谋划策,优化农村住房使用功能,按期完成施工,用心用情服务赢得群众好口碑。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评选一般按照个人申报、乡镇初评、县级复核、市级审定、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参评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向所在地(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镇村建设办公室(或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相应办公室)报名参评,填报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参评申请表并准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匠证复印件、取得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参评资料。

(二)乡镇初评。各乡镇政府结合工匠申报资料、工作实际、社会履责等相关情况,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承建农村住房质量及风貌、结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电话随机抽访10户建房户满意度评价等综合情况评定,形成初评结论后,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择优推荐参评。

(三)县级复核。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各乡镇推荐名单后,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复核结论后,按照当年分配名额择优选择拟推荐命名对象并在县级媒体开展不少于5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示结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额报送名单。

(四)市级审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命名对象,并对拟命名对象在市级媒体开展不少于5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示结果,作出命名决定。

(五)命名授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遂宁市星级农村建筑工匠表彰文件,组织对获评工匠进行授牌颁证。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对被评为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人员:

(一)可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证书及奖牌;

(二)优先参加各级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

(三)优先推荐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相关荣誉;

(四)同等条件下,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应优先推荐农村星级建筑工匠参与、实施以工代赈”“乡村振兴衔接”“惠民惠农和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等相关建设项目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获得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命名的建筑工匠,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以下事项的,撤销命名及取消相关激励政策。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未签订施工合同、不按图施工等行为;

(二)发生安全事故以及质量事故的行为;

(三)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建设以及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行为;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为;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等。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遂宁市农村星级建筑工匠申报表

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