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构建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遂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5日
遂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和其他人员信息等。由申报人录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由申报人录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门录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所有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交换、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申报人录入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委、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信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效果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实施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条 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的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市场行为、生产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民工工资、事故调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住建、安监、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所参与的工程项目在文明城市建设、环保模范城建设、环保督察等重大活动中被点名通报,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责任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 60 分(含60 分)
(五)存在其他违反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六)被四川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入“黑名单”的,视同列入遂宁市建筑行业“黑名单”。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前提下,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认定依据有: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有关责任主体诚信事宜或对重大活动的通报文件;
(四)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五条 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一)投标限制。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属于《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限制投标情形的,依法限制投标资格。
(二)实行资质资格差异化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立即启动企业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对注册地在遂宁的企业或从业人员,由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将实施严格审查。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对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抄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或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使用。
(三)实行在建工程监管差异化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应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强化执法力度。发现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快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责任主体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应当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