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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2024年第6号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25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建设类法律、法规,我局对四川众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梵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环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射洪虹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如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进行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四川众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增项)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未见净资产资料;未见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料未显示。

二、四川省梵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同意。

三、四川环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净资产存疑(资料无公章)

四、射洪虹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未见工作经历资料;部分混凝土运输车辆存疑;未见混凝土输送泵资料;混凝土搅拌设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五、四川如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同意。

六、四川恒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技术装备存疑、“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存疑。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要求提交申诉申请材料,并于公示期内完成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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