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遂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遂建发〔202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遂建发〔2018〕31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规定保证金缴纳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任意一种方式,也可三者组合缴纳,并按企业信用对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原规定有效期届满后,结合实践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中省市最新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原规定作了修订完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6〕15号)等规定。
三、制定过程
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23日书面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开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建议意见。经反复研究,对有关建议意见作了吸收采纳。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相对于原规定,《管理办法》缴存标准未变,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2.5%(合计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到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主要对实践中“保证金减半缴纳”政策的适用情形作了细化规定,其中对“信誉良好”“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等情形作了明确定义,便于实践中操作执行,进一步方便企业申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