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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12-05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建函〔2018〕446号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河东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遂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5日                                       

    遂宁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承包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情况、工作变动状态、投诉处理、诚信评价、从业记录、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以下简称“实名制”)。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劳务人员、施工承包企业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用工企业是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第三条 凡在遂宁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相关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厉行节约,尽快推行实名制,我市统一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市、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县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对接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承包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实名制管理,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对本辖区施工现场实名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承包企业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和系统,开设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并将有关数据接入四川省建设管理一体化平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开设专户和办理工资卡,及时准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掌握。

    建筑用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和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监理项目的实名制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建筑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必须通过实名制设备进行考勤。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建设单位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关信息,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施工现场设备安装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或工地最多实有农民工人数确定安装数量。2.5万平方米以下或农民工人数150人以下的安装1个通道,2.5—5万平方米或农民工人数150—300人以下的安装2个通道,5—7.5万平方米或农民工人数300—450人以下的安装3个通道.以此类推。其中,2.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个通道对应一个人脸识别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只配备身份证识别器。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对接系统运营商按规定标准进行安装,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装到位。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后,申请撤销工资专户。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愿意参与实名制管理的银行,可向市住建局书面申请,在与市住建局签订合作协议后,纳入实名制银行库,承包企业可自行选择入库银行开设专户。

    第九条 承包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在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采集实名制基本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项目施工单位应该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拟采用银行代发方式支付工资。

    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训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

    第十条 未在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制管理人员应对实名制考勤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日常检查,发现系统设备运行异常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系统运营商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建筑工人工资应当通过专户进行发放,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可按备案合同金额的28%除以按月计的合同工期,或按照应付工程款28%的比例,但额度必须保证能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上;每月15日前,承包企业应当将经建筑用工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提交该项目的专户开设银行;该项目的专户开设银行按照提交的工资表,通过专户按月代发到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三条 实行实名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可申请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额,但额度不超过原缴纳金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7个工作日无投诉,经当地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的,住建部门在接到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备条件实名制实施条件但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减诚信分,并纳入企业动态核查名单和黑名单。

    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出现第一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出现第二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将其应缴保证金额度追加至100%,且现金比例不低于50%;出现第三次及以上的,将其欠薪行为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减诚信分,并纳入企业动态核查名单和黑名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专户应用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市住建局应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视其情况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四川省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示范文本)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资金托管协议

    (示范文本)

    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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