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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决定书遂建信〔2024〕4号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1 14: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事人:四川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秀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6号附6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799700XF

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规问题。我局对有关情况作了核实,现已查明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

你公司作为“遂宁碧桂园中环壹号外墙抹灰、保温及面砖(12#、幼儿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良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F-2-05条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公司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详细告知了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的具体规定和可能被给予的处理。依据《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扣除你公司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6分。

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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