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具体履行本辖区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职责(以经营场所地址区分),市房管局对各辖区予以业务指导。市直园区在未取得市级授权之前,暂授权市房管局具体履行市直园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职责。相关辖区与市房管局要加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严格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并领取《遂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权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经办理《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备案续期。市主城区范围内(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房管局办理备案,其他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机关要及时在遂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政府网站公示备案资料完整、准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名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同时发放网签权限。
三、加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时,应一并提交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兼职,不得虚假宣传骗取业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认同感。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主动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职业资格考试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四、强化经纪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推行行业自律检查,对不规范收费、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未经授权私自泄露客户信息、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分信息,增强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培训、宣讲等活动,并及时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选择已备案且取得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经纪行业信用体系
市房管局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接收其他部门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通报信息等多种渠道,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建立市主城区行业诚信档案,并在遂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网站公示相关信用情况。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将严重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相关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必要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其他辖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实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列入禁业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聘用或选择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列入禁业名单的机构或人员合作。
开办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向相应辖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不得允许未取得网签权限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发布不属于本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本人房屋交易信息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对发布者身份或受托关系进行核验。
六、规范交易合同签约备案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或推行国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范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使用合同范本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
七、严格落实现场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三)业务流程、服务指引;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提示;
(六)诚信档案查询方式、属地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监督举报电话;
(七)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八)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
(九)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APP客户端首页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做好所代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
以上相关内容可通过设置证件公示栏、文本公示栏、房源展示栏(实体或电子)和对消费者的信息提示进行展示。
各经纪机构品牌方应统一各自品牌加盟(直营)店公示标准,并在公示栏醒目位置体现品牌名称或标志。品牌方与各加盟主体须约定相关加盟权责并披露各自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品牌方、加盟主体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经营性质,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方、加盟主体全称,以及品牌方、加盟主体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房源展示页面应同步展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八、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并接受该项服务对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列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合法,在经营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相应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非本人存量房买卖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经营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严禁实施垄断行为。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违法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将收集相关证据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交易资金,不得侵占和挪用交易资金。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拉高踩低扰乱市场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执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文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四)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对申请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实时更新,对收集的相关用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房源信息核查机制,做好房源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及时撤销发布超过18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房源信息,主动开展自查清理,对不符合交易条件、虚假、违规宣传的房源及时下架,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十五)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并设立违规行为披露专栏。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备查。配合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房源发布权限等措施。
(十六)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等要求提供存量房买卖有关数据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予配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及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各辖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和未经授权泄露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公示检查处理结果。对涉嫌价格违法(串通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行为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形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一)约谈提醒;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限制备案资格;
(四)取消网签权限;
(五)记录于行业诚信档案;
(六)媒体曝光;
(七)扣减企业信用分;
(八)通报网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建议进一步查处;
(九)采取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2.遂宁市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备案申报表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遂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