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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决定书遂建处字〔2023〕12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事人:四川广厦运成建设工程管理

法定代表人:袁小英

注册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58号遂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园B5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08XP

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你公司遂宁市高新区涪江流域会龙、保升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监理过程中存在违反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我局对有关情况作了核实,现已查明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四川广厦运成建设工程管理参与监理的遂宁市高新区涪江流域会龙、保升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项目,在监理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不良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第G-3-12,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扣除你公司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诚信分5分。

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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