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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解读

来源:遂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1-04 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制定出台《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制定条例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城乡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基层自治、依法治市、德治教化融合共进,特别在诚信体系建设、文明模范评选、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因此,我市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将进一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加快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务实举措。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需求,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我国许多城市从立法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目前,国内北京、深圳、厦门、杭州、临沂和省内自贡、巴中、达州、宜宾等几十个城市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实践证明,这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我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我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2017年,遂宁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长达11年的创建过程中,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公共场所吸烟、车辆乱停乱放、犬只扰民等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各地文明建设推进不一、部门执法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亟待解决,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形成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去年3月,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市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调研计划。去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委宣传部共同研究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相关市领导任组长的条例起草组和审议服务组,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节点和时间安排。

去年6月,起草组到宁波、厦门等地学习考察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去年8月至今年1月,起草组组织志愿者深入街区和村社,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先后5次通过党政网、遂宁文明网、遂宁新闻网等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征集意见。去年12月至今年2月,起草组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部门及专家改稿会等会议四十余次。今年1月,市司法局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条例新设行政处罚征求行政相对方和部分群众意见。邀请部分高校法学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和修改,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合法性审查。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

今年3月至4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和园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专家论证会,提出条例草案修改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今年5月至6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遂宁日报》、遂宁新闻客户端、遂宁人大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会同条例起草组和有关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认真研究和修改,多次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于6月中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今年7月至8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时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审议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同时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市法学会和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6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到省上请求指导,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修改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条例草案议案。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39条,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重点治理、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作概要说明。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包括倡导类和规范类两个方面。倡导类从见义勇为、扶贫济困、文明健康生活等方面进行列举。规范类的文明行为:一是列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二是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

第三章重点治理。主要将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和公共场所秩序等三个方面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内容。其中,属于公共环境卫生的主要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属于交通出行的主要有: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开车接打手持电话,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乱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公共秩序的主要有:高空抛物,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粪和噪声扰民等。同时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要求国家机关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率先垂范,窗口服务行业应当提高服务质效、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明确对见义勇为和表现突出的献血者等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并对文明劝导、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查处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基础上设置了法律责任。新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四项: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包括对相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处罚),规范养犬(包括携犬外出未牵引和不清理犬粪两个方面),乱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点治理事项中上位法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主要有:第十六条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垃圾、乱倒污水行政处罚体现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交通出行方面,一至四款处罚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第一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体现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第三、四款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涉及的上位法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的同位法是《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后,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要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抓好条例的宣传,认真研究条例实施的有关具体问题,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文明城市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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