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科创经发)局,公安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及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 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 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城建〔2015〕31 号)、《四川省城市 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遂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加压泵房引入管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 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水池(水箱)、水泵、阀门、智能化控 制系统、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二 、部门职责
(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 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严把质量关;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 护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公安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 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
生健康委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船山区、安居区、市河东新区、遂宁经开区,遂宁高新区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射洪市、大英县、蓬溪县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 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和防内涝以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 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 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 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智能运行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
(三) 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 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 组织竣工验收。各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 部门、公安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并出具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 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 水箱水、龙头水两个点位分别进行检测,并将首次检测的水质报 告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正式供水投入使用。
( 七 )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四、 产权管理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自愿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自愿移 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
(二)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由产权人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委托维护和管理合同后,方可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企业。
五、运行管理
( 一 )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四)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 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五)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
1.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3.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到期轮换;
5.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6.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七)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八)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备专 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 和服务水平。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六 、水质管理
(一)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涉及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三)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进行公示,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四)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由二次供水运行单位自行或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定期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接管方可投入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 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六)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七)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 宁 市 公 安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贵会
2 0 1 9 年 1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