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2日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房发〔2016〕606号)、《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行规〔2019〕3号)、《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职权对遂宁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工程担保、城建档案等市场主体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下称“监管对象”)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管。
第四条 对监管对象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纠正制止、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分值、暂停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及增项申请、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撤回或向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五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业主管行政权力相分离的事项,负责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业主管的部门相互分离又紧密联动,均负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与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享监管信息。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因此免除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替代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监管对象实行监管,按照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和普遍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双随机”、“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结合计划监管、重点监管和专项监管等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重点领域以及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年度监管计划任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层级、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比例和频次等内容,提高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事中事后监管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准确把握实施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防止监管越位,依法公开监管信息,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信访投诉、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和其他部门移送等线索,均可作为开展监管活动的线索来源。对信访、投诉和举报反映的线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规范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程序,依法保护信访、举报、投诉者身份信息,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监管对象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作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扣减信用分、函告有关部门等行政处理。
第四章 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依据“三定方案”职能职责对全市范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验、建筑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村镇建设、房地产业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供排水管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等方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内设机构具体对以下重点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一)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验科重点对勘察设计行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筑业管理科重点对建筑业企业及其市场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质量、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含延续、变更)、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三)城市建设科重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监管。
(四)村镇建设科重点对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领域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五)房地产业管理科重点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全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房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产估价、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六)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重点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域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七)供排水管理科重点对城市供水及城镇排水领域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八)依职权其他应当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案件办理
第十六条 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涉嫌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为,可能被给予有关行政处理的,原则上实行归口办理,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和房地产业科牵头,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进行线索调查核实。
建筑业管理科、房地产业科可直接办理,也可交由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办理(下称承办部门)。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承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政策法规科初审,送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承办部门应于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对象发出调查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必须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有关证据,于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处理决定建议,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据。
处理决定需要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提出上会审议建议,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初审,呈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案件集体讨论纪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案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处理决定无需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初审后,呈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承办部门向监管对象告知其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听取监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拟定《建设行政处理案件审批表》,由建筑业管理科(或房地产业科)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初审,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或房地产业科)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未经前述程序,不得对监管对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遂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施工安全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可简化程序,由其直接起草责令限期整改文书,报联系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初审,送联系科室和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行政检查、专项督查和紧急情况下,遂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可先行发出文书,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对象需依法作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其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监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规范案件办理文书,案件办结后及时填写《建设行政处理案件审结表》,形成建设行政处理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发现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还应当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信息,应当依法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可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作为监管对象诚信档案资料、激励惩戒、市场禁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监管对象违规违法和不良行为的监管情况,确定其监管频次。对遵法守纪、诚信度高的监管对象,可依法减少监管频次;对违法违规、诚信度低的监管对象,可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管频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确保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理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