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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通知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0-06-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建函〔2010〕40号
     
    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限期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我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陆续完工交付使用,广大购房业主已按规定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些企业并未及时予以专户存储,而是长期置留于企业手中,这将严重损害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遂建发[2008]189号)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开发企业必须在办理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对本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清理各自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并及时专户存储。
    3 、自2010年7月1日起,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进行逐个清理。若仍有不按规定及时专户存储的,视为挪用行为,我局除采取对所涉及的开发企业的全部开发项目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资质升级、列入信誉档案等措施外,还将依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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