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 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持 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 办规〔202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 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 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 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落实在标前工作、招标和投标、 开标、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等阶段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手续,并保证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 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 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鼓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作为履约规 范载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2—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 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择优确 定中标人。招标人可将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标注“资质异常” 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情况纳入定标核查因素。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范围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暂未 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参照招标范围相近的标准招标文件 编 制 。
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直接或者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编
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 制负面清单》,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并结 合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典型事例,开展招标文件合规审查, 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推行招标计划 提前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或者以 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发布。鼓励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 注度较高的项目的招标文件予以提前公示。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省外企业投标时提供入川信息,省外 企业中标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报送。为实现投标业绩信息的可追溯,逐步推行在类似项目业 绩证明材料中增加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四 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C 级及以上业绩信息截图。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市场调研和大数据分析,评估行业 平均成本,发布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的价格信息,供招标人 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参考。
三、优化评标标准设定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以保证足够的竞争 性。对投标人的业绩、奖项、人员资格和职称等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 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为提高评标效率,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 纲等部分的页数上限;招标人可以将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 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情形纳入否决投标 条 款 。
为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和异常高价陪标行为,在勘察、设计 和监理招标中,试行对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由招标人 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80%)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所 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 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90%)的投标报价,以及除投标报价以 外的其他部分评分项得分不足相应部分总分一定比例(由招标 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在50%—70%幅度中选择)的投 标报价,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 评审方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 实际探索多元化的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四、改进评标机制方法
推进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原 则上应当优先使用,由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调度安 排,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逐步推行“暗标盲评”,通 过对投标人信息进行隐藏,统一编制格式并随机编码,向评标 委员会成员随机推送投标文件,实现对主观评审部分的盲评,配套推行工位式分散评标,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发表倾向 性、误导性和暗示性言论干扰评标,切实解决评“人情标”和评 分畸高、畸低现象。被认定为不符合暗标格式要求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原因,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 公示的“否决投标依据”或“备注”中予以公示。
五、切实加强行政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省级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职责分工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下同)项目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行政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行政监督。 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提请本级发展改革部 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 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 选择相应层级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由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 (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线下报 送),避免招标环节脱离行政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 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责令改正,对招标文件不科学合理, 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15日内,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 程公平性的全面自查情况应当随书面报告一并提交。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 报告内容的完备性进行检查。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备的, 一次性 告知补正相应材料后重新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完备的,向招标 人出具收讫回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 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 机构存在负面行为的,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作出负面行为记录。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 部 门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台账, 实现招标监督意见发出、反馈、改正等的闭环管理。鼓励各地 通过上级督查、同级互查、专家评议、行业问卷等方式,每年 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成效评估,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监督工作规范化。
六、推进实施标后监管
开展招标投标与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联动监 管,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强化招标投 标成果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 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订立前,中标 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属于不 按规定订立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 相对稳定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因特殊情形需要 变更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履行书面变更手续。项目经理(含工 程总承包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后 人员的条件不应低于变更前人员的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 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严格落实《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包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强化人工费独立 结算刚性约束,避免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因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 资。通过常态化监督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
七、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中应当载明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 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的,原则上要告知投诉人应当提交的部门;鼓励在将投诉处理 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 举报案件台账,开展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纳入专项 整治。严格执行《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 记录和报告规定》,坚决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 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和《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 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