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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遂宁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遂宁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31228

     

    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运行且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特殊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各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对两个及以上的验收事项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竣工联合验收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联合验收、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工程审批系统统一办理。

    竣工联合验收不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牵头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由牵头部门组织出具,各参验部门签署意见,综合窗口负责向建设单位发放验收意见。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中时限较长的事项办结期限。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核验,提供“多验合一”、独立验收、分期分段验收等多种模式供建设单位选择。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具有基本配套设施的要求条件下,可申请分期分段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以项目宗地进行核验。

    第七条 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涉及多个单位或多栋建筑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在满足各专业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认满足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分期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第八条 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不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产业类、教育类和医疗类等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辖区申请分两段竣工联合验收。分段竣工联合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从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中选择两项及以上的事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详见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

    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竣工联合验收部门逐一在《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联合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步办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相应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光纤到户、环卫设施、燃气管道、供水设施、节水设施、海绵城市、绿化等)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并提交竣工测绘成果与相关检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规范要求;

    (五)填写完整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有关部门对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有其他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有关要求后,方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对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中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及《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部门对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有其他要求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照该部门对该事项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审批系统下载填写《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可采用在工程审批系统自行申请或持有关申报资料向综合窗口现场申请的方式,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申请时可以自行选择两项及以上的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二)申请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综合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综合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需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间。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推送至对所涉事项具有审批验收权限的有关参验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参验部门竣工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

    1.预约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通知各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竣工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或通过共享平台告知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认为需要通知有关参建单位参加的,由该参验部门负责通知。

    2.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参验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验收,各参验部门验收意见报牵头部门汇总。

    1)竣工联合验收事项验收合格的,各参验部门在办结时限内分别在《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签署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证书。

    2)需进行整改的,各参验部门在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整改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办结时限内未在工程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为无整改要求。

    3)各参验部门整改意见应明确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告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知出具整改意见的参验部门进行复验。复验部门在办结时限内自行完成复验,并于复验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牵头部门。建设单位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4)牵头部门在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复验合格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未提出复验申请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

    5)整改事项与其他已验收合格事项密切相关且具有重大影响,受影响事项一并纳入整改后的重新验收。

    6)各参验部门在办结时限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确认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合格文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反馈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或《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由综合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送达。

    7)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核发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竣工联合验收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采用现场商议、会议协调等方式会商解决,必要时牵头部门可以形成会商纪要,作为竣工联合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牵头部门和竣工联合验收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时限、标准、流程,牵头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竣工联合验收。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和环节,牵头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或《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实现竣工验收阶段本部门审批事项与市直园区审批事项系统联通申办,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四)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直园区打通竣工联合验收系统堵点,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跨层级审核,组织落实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帮办代办等服务工作,督促辖区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切实提高办件量、准确率以及竣工联合验收率等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验收备案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六)国动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实现竣工验收阶段本部门审批事项与市直园区审批事项系统联通申办,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七)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外和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八)通信部门负责涉及通信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光纤到户)验收并网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使用工程审批系统和牵头部门及参验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第十六条 各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房建和市政工程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遂建发〔2019246)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已按照该办法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可继续适用该办法至验收结束。

     

    附件:1.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

    2.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3.竣工联合验收审批运转流程图

    4.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

              5.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6.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结意见书


    附件: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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