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搭建轻质钢架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作为遂宁市河东新区佳乐世纪城莲韵二区7栋1单元 13楼2号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户阳台上搭建长约10.8米,宽约2.9米,面积约31.32平方米的轻型铝合金钢架棚。经第三方评估,工程造价为32716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整)至38489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捌拾玖元整)之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权登记信息;2、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关于核查佳乐世纪城业主违法建设的复函》;3、现场勘验; 4、调查询问笔录;5、《遂宁市佳乐世纪城莲韵二区7栋1单元13楼2号〔客厅外阳台搭建(构)筑物〕工程评估报告》。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通过遂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4年3月9日、3月10日,通过深圳商报公告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市执河东罚先告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市执河东罚听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组织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期间,你辩称,一是在购房面积内搭建的既像凉棚也像凉亭,既不超长也不超宽,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主要目的是遮阳、遮雨;二是评估面积、材质与实际不一样;三是在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内进行搭建,不属于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 你在遂宁市佳乐世纪城莲韵二区7栋1单元13楼2号阳台上搭建轻型铝合金钢架棚,属于城乡规划中所称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建设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对你提出的第一点、第三点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无法进入案涉房屋内进行实地勘验,是以同户型阳台面积进行测量,与物业提供的建设图纸综合得出案涉违法建设的面积,你提出的第二点意见对本案事实认定、罚款金额产生实质影响,对你提出的第二点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执法人员已对案涉违法建设面积进行实地勘验,鉴于你未提供搭建案涉违法建设材质、费用等资料,本机关委托四川成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违法建设重新进行了工程造价评估。
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再次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市执河东罚先告字〔2023〕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市执河东罚听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遂宁市佳乐世纪城莲韵二区7栋1单元13楼2号阳台上进行搭建轻质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遂市执河东责拆决字〔2023〕第002号),鉴于你逾期未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三)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并处以3560.25元(大写:叁仟伍佰陆拾元贰角伍分)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市河东新区财政金融国资管理局遂宁银行金龙支行(账号:50021211000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遂宁市船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执(河东)罚决字〔2023〕第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尹宝申、敬小君 联系电话:0825-2988781)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