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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遂建撤销字〔2022〕8号

来源: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恒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申请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时提交的企业主要人员资料中有虚假资料,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我局于2022111向你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遂建撤销告字〔20228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高建;联系电话:0825-2311557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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