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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管理规定

    来源:遂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6-01-05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3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具体对象

    (一)国家、省、市建筑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市政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安置房、总投资在100万(或建筑面积在2000㎡今以上的商品房、各类集资住宅和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等建设项目。

    (四)外资、中外台陵、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建筑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顼目。

    第三条 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 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査曲顼目不检査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按监理协约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来我市承担监理业务的市外、皆外、境外监理 公司在签订监理合同前须到市建委报到注册,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后,才能开展监理工作。

    (四〉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注册上岗手续. 未取得资格洞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严禁以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四条 实施工程监理的程序

    实行监理单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単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舍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实有监理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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