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附件:遂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遂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工作。
交运、水利、国土等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用于保障施工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2.5%(合计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到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缴纳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任意一种方式,也可采取组合方式缴纳。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对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为“红名单”,以及连续3年信誉良好且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的申请企业,保证金可减半缴纳。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连续3年”和“3年内”的起算时点,自企业申请保证金减半缴纳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良好”,是指申请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存在逾期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包括本金或利息其中之一)的行为,以及没有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失信严重”,是指存在本条前述规定行为的。
本办法所称“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是指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是指申请企业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建设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本条前三款对申请企业中有关执业人员的评价或扣分,不对申请企业产生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证金减半缴纳条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对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为‘红名单’,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视为符合保证金减半缴纳条件;“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需要与“连续3年信誉良好且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一并评价,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视为符合保证金减半缴纳条件。
第八条 对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请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解除相应额度保函,但额度不超过原缴纳金额的50%。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建设项目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经辖区及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竣工验收前置要求、组织形式和程序的规定,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用于应急支付本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可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保函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示范文本内容,采用银行、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出具具有见索即付属性的独立保函,保函期限和索赔期限应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第60日止。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相应资金或有效保函。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遂建发〔2018〕310号)予以废止。各辖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应当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后,各辖区及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四川省政府规章、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国省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