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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决定书遂建处字〔2023〕11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事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比华利国际城一期3栋一单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你公司遂宁市高新区涪江流域会龙、保升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行为,我局对有关情况作了核实,现已查明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施工的遂宁市高新区涪江流域会龙、保升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良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第F-3-04,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扣除你公司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诚信分5分。

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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