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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整合资源,规范建设程序,强化专业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纳入代建范畴: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专项项目资金和政府投资内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代建。

      (二)公路、桥隧、农业产业、水利设施、林业产业、国土整理、地灾防治等项目暂不纳入代建范畴。

      (三)各县(区)、市直园区结合实际,明确纳入代建范畴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其它构筑物。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代建管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

      第五条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管理中心”)为遂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市直园区代建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市本级和代建领导小组决定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任务。各县(区)、市直园区可设立相应的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代建管理任务。遂宁发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自身作业主并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代建管理部门(机构)职责:

      (一)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负责按照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确定项目的环境、节能、安评、水保、可研、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图审、造价等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环境、节能、安评、水保、地质灾害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等的编制申报,以及项目规划方案、地勘和设计编制及审查工作。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工程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报审,组织完成工程招标、采购;负责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合同签订、建设手续办理、项目资金核拨等工作。

      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申办工作。

      (四)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项目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及项目移交工作。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及确认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二)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土地使用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申办工作;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作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协助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及申报工作。

      (三)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四)参与项目分部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项目建设中的相关协调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并负责接管项目及档案、财务资料工作。

      (五)配合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完成项目决算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审计、国土、环保、安监、水务、监察、国资、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中、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别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审计,并负责对纳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重大、重要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将代建项目审批纳入VIP服务范围。

      (四)水、电、气等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涉及的设计、安装、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应工作。

      (五)市目标绩效督查部门参照《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等情况纳入单项督查和年度目标考核;凡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实行公开通报并扣减其相应年度目标考核分。

      第九条严格投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引起的变更或调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拨付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拟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方案和项目业主单位与代建管理部门(机构)签订的协议,组织建设资金。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统一监督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非财政预算资金,由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专户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推进中的前期费用,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代建管理部门(机构)签订的二类费用合同予以预先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资金管理办法》(遂财发〔2013〕45号)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经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审核工程进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承包单位;代建管理部门(机构)直接进行支付的,由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审核后拨付给相关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计算。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管理费作为代建管理部门(机构)项目建设期的管理费用,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由代建管理部门(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有关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移交。一是工程实物移交。代建管理部门(机构)协助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使用)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保修期内,由项目业主(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二是工程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后,代建管理部门(机构)整理完成工程资料,并移交业主(使用)单位。三是财务(资产)移交。项目审计决算后,由国资部门牵头,组织代建管理部门(机构)、业主(使用)单位进行财务(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代建管理部门(机构)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组织审核并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7日起施行,《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集中代建实施办法(试行)》(遂府办函〔2013〕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各县(区)、市直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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