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领导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遂建行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6年、2019年将市城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分别下放至船山区和市直园区。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配套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权限未同步划转,仍保持原财政收入级次不变。行政审批和配套费征管权限分离、配套费征缴机制运转不畅、船山区和市直园区维护市本级非税收入积极性相对欠缺等因素,实践中易导致非税收入流失。为进一步理顺市城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机制,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权限同步下放。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考察学习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人防行政审批有关情况的报告》(遂建〔2018〕309号)、《关于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函》(遂建函〔2019〕9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
三、制定过程
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关于规范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遂建发〔2020〕122号)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书面征求船山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建筑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律师协会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意见,并于2022年10月17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修订完善后,报请市领导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5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规范征收管理”,主要明确《通知》中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管程序。
第二部分为“规范减免管理”,主要明确《通知》中符合免缴配套费政策的项目及减免程序。
第三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体制”,主要对《通知》中征收配套费分成体制、分成比例及计算方式作出了细致说明。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对《通知》下发后的工作开展方式及工作纪律作了要求。
第五部分对该文件的有效期和解释主体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