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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16 11: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211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经202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15

    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承购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主城区内各区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牵头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二)核定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金额;

    (三)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使用条件;

    (四)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整改,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配合市房管局实施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并与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出具收款凭证;

    (四)当开发企业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在市房管局核定的范围内支付资金;

    (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并配合市房管局进行核账;

    (六)为预售项目提供购房贷款的监管银行还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对贷款资金与楼盘表进行分户对应;

    (七)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监管银行,并按预售项目(一个预售批次的房屋视为一个预售项目)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为预售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一家银行作为主监管银行,为预售项目提供购房贷款的其他银行作为辅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六条 申请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当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详见附件)。

    第七条 工程预算总金额按照施工合同金额确定(含附属工程),当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开发建设成本,或发现开发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等其他情形的,市房管局有权按照同品质商品房建设成本执行。对于分批预售的项目,其中涉及公共部分的工程预算金额,按照各批次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八条 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向市房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  项目总平图;

    (四)  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五)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

    (六)  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七)  预售批次一房一价表;

    (八)  专用账户开设凭证;

    (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十)  申请预售项目的施工合同;

    (十一)开发企业已经对项目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合同、贷款使用情况及余额说明。

    第九条 市房管局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使用节点和各节点资金使用额度。提取后的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办法》要求,资金使用节点一般如下:

    (一)主体结构节点

    每3层楼为一个节点(以此类推到主体封顶)。

    (二)其他节点

    1.主体填充墙工程;

    2.室内外水电气等安装;

    3.内外墙抹灰;

    4.室内外装修、门窗安装;

    5.消防及电梯安装;

    6.室外工程(含绿化);

    7.工程竣工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8.完成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

    当项目开发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资金使用计划需要调整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房管局报送相关情况,市房管局核实后对用款节点和节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由开发企业和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就原监管协议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项目名称、预售范围、监管总金额、资金缴存方式和流程、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在楼盘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承购人自有资金和购房贷款资金)均应当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缴存,不得向其他银行和其他账户缴存,开发企业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为开发企业配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专用POS机,开发企业应当引导承购人通过专用POS机支付房款,也可以向承购人出具交款通知单,由承购人到监管银行柜台缴存房款。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向为预售商品房提供购房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监管协议,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专用账户发放贷款资金。贷款银行须在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并立即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划入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未备案先放款,更不得只监管首付款,“游离”贷款。贷款银行未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发放贷款资金的,市房管局有权解除和该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并与开发企业重新选择监管银行。               

    第十四条 当工程进度达到要求时,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房管局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书;

    (二)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包括工程现场图片、施工方和监理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资金使用计划表(标注当前节点);

    (四)贷款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说明;

    (五)上一节点主要资金使用凭证(首次申请支取不提供)。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后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已经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转入提供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利用开发贷款支付本项目当期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对已支付款项,也可以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表申请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

    开发企业在签订监管协议时未申报项目贷款情况的,不得以还贷为由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向市房管局提交非重点监管资金支取申请书,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市房管局应当直接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提出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后,市房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符合支取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监管银行收到市房管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开发企业已经在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开发企业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商品房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同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市房管局向监管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结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凭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房管局在征求辖区住建部门、监管银行等部门意见后向监管银行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监管银行解除对专用账户的监管限制。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在监管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时,监管银行应当告知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文书复印件送市房管局和开发企业,市房管局应当及时向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告知开发企业和承购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若监管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进度款属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法院不应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查封、划扣、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发现全部房款未足额缴存专用账户的,对合同不予备案;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市房管局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发现首期房款未足额缴存专用账户的,对合同不予备案。

    对未向专用账户足额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的,由市房管局督促开发企业限时办理,如未按时办理,应报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支取等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当按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市房管局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市房管局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将问题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和监管协议约定缴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如市房管局未按照规定或监管协议约定出具拨付意见,给开发企业或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市房管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如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管理、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给开发企业或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监管银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房管局和开发企业可取消与该监管银行的合作关系,并将问题线索移送银行监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名单,按下列程序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未达到监管额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商品房项目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节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能达到监管额度,但确需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经开发企业申请、市房管局核实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后,将该项目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名单并抄送监管银行。在市房管局审核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的每笔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后,监管银行按规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开发企业提出支取申请的,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供下列材料:

        1.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2.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3.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该类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金额如果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支取节点达到了规定要求的,经开发企业申请、市房管局核实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后,可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其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风险隐患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对发生重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支取违规行为、或重大矛盾纠纷未妥善化解、或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缓慢存在停工隐患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经市房管局核实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后或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核实后,将该类项目作为风险隐患项目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名单并抄送监管银行。在市房管局审核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的每笔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后,监管银行按规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开发企业提出支取申请的,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供下列材料:

        1.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2.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3.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该类项目的风险隐患消除后,经开发企业申请、市房管局核实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后,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其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节点进行正常支取。

    第三十条 涉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资金由企业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共管专户进行监管,采取封闭式管理实现所有资金的专款专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监管部门):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       ,拟预售面积:                 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和留存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丙方选择多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账户,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1.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一次性购房款、分期付款、按揭首付款由丙方协助承购人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2.承购人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丙方应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由乙方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至专用账户。对上述资金,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收存。

    (二)丙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一)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专用账户等信息,协助承购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各专用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取房款。

        (二)承购人在乙方柜台缴存房款的,乙方应向承购人出具资金缴存凭证,丙方应当根据乙方出具的资金缴存凭证为购房人换取收款票据。承购人在丙方销售现场通过乙方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缴存的,丙方应当向承购人出具POS刷卡回执单和收款票据。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丙方按照_    _年_    _月_    _日向甲方申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支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一)丙方在监管总金额范围内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后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丙方已经利用主监管银行提供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贷款银行转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如丙方利用开发贷款支付本项目当期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对已支付款项,也可以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表申请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

    丙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未申报项目贷款情况的,不得以还贷为由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丙方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四)丙方存在《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一)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二)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一)如丙方存在《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如丙方未按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缴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如丙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照《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在楼盘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四)如丙方未按照《遂宁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缴存项目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违反规定设置其他非监管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体外循环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如丙方在规定期限内延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六)如乙方未按照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管理、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给丙方或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取消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七)如甲方未按照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意见,给丙方或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监管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各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面及附件)

     

     

     

    甲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XXXX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注: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一并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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