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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 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

    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河东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川办发20166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 12 29

     

     

     

     

     

    附件

     

    遂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

    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川办发20166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615)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用于保障施工单位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2.5%(合计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缴纳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任意一种方式,也可三者组合缴纳。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红名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扣减诚信分(信用分)的企业,保证金可减半缴纳。

    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可分年度按比例缴纳,并且在自然年度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将当年保证金转入下一年度,作为第二年度应缴保证金。在合同工期内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的,或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项目单位,应足额补缴工资保证金。

    对实行了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请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额,但额度不超过原缴纳金额的5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若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60日无投诉,经当地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的,住建部门在接到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即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相应资金或有效保函。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九条 交通、水务、国土、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办法由遂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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