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秀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6号附63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799700XF
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规问题。我局对有关情况作了核实,现已查明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
你公司作为“遂宁碧桂园中环壹号外墙抹灰、保温及面砖(12#、幼儿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不良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第F-2-05条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公司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详细告知了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的具体规定和可能被给予的处理。依据《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扣除你公司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分6分。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