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3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环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清单


一、共性风险隐患

(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造成环境基础设施失管失控、缺管缺控、发生污染问题等风险隐患。

(二)建设、管理、运营等单位未落实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科学、规范、有效管理运行,甚至野蛮操作,造成环境基础设施发生污染问题等风险隐患。

(三)未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基础设施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排污论证、环保验收、排污(排水)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当、手续不齐的风险隐患。

(四)环境基础设施超出设计处理能力、超负荷运行,或者设施设备长期、大量闲置等风险隐患。

(五)未编制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相关资料不齐全等风险隐患

(六)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生态保护、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缺失或未有效执行的风险隐患。

二、城镇生活污水管网

(一)由于管道破裂、沉降变形、脱节、雨污混错接等病害未及时整治,引发河水、雨水、地下水等“外水入侵”污水管网,以及“污水外漏”等风险隐患。

(二)由于未及时建设新纳入城市建成区的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城中村、建制镇等区域的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建制镇支管网,没有将管网“空白区”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引发污水外排溢流、未及时得到处置等风险隐患。

(三)由于部分城镇污水管网不配套(包括支管网),污水收集能力不足,引发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总体不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等风险隐患。

(四)随意向雨水管网倾倒、排放污水、垃圾等,导致雨水管网及末端出现污染的风险隐患。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一)按要求建设、运行和验收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风险隐患。

(二)工艺段设施设备连续运行不正常,污水处理工艺参数监测措施不齐,记录不完整等风险隐患。

(三)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偷排、漏排不达标废水风险隐患

(四)运维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风险隐患

(五)污水处理厂(站)化验室精密分析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校验各类原始记录未达到5年保存期限风险隐患

(六)运营单位未建立污泥管理责任制度,污泥产生、转运台账记录不规范,未落实联单转运制度等风险隐患。

(七)污泥未及时处理和清运,厂(站)内污泥贮存区“三防”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到位等风险隐患。

(八)转运处置污泥含水率超过80%,运维单位未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委托的运输单位(有资质或备案)未配备定位监控装置等风险隐患

(九)非特殊情况污泥外转运或污泥处置单位不具备处置资质等风险隐患

四、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厂

(一)接收符合本厂处置要求的污泥,厂内污泥转运遗撒、泄漏等风险隐患

(二)未严格执行污泥输入输出转移联单制,污泥处置量、转移量、暂存量、产品出库量等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风险隐患

(三)污泥输入输出泥质满足限值要求,泥质检测报告、污泥委托处理合同和污泥运输合同等未按要求存档等风险隐患

(四)未按要求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报告相关部门等风险隐患

(五)未按要求规范处理厂区产生废水,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要求等风险隐患

(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等风险隐患

(七)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废处置协议、台账不规范等风险隐患

(八)未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设施,分类存放危险废物,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和标签等风险隐患

五、公共卫生间

(一)污水未排入贮(化)粪池或城镇污水系统,或者直排外环境等风险隐患。

(二)贮(化)粪池污水未定期进行抽吸,转运过程未做到规范转运,发生“跑冒滴漏”情况等风险隐患。

六、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

(一)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满溢未及时转运等风险隐患。

(二)地面洒落垃圾和杂物,污水和渗滤液积留溢流,臭气异味较重等风险隐患。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卸料、转运作业区无通风、降尘、除臭设施设备,未与卸料、转运联动开启,臭气和噪声控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相关规定等风险隐患。

(四)生活垃圾转运站未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排水,污水未进入市政管网或专门收集处置,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等风险隐患。

(五)生活垃圾渗滤液未单独收集、未通过专门的处理设施达标处置,与雨污水混合排放、随意向周边外环境排放和溢流、违规设置排污口等风险隐患。

七、生活垃圾填埋场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的排污许可证,向市政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风险隐患。

(二)防渗膜和其他防护措施未严密覆盖、破损、失效,造成雨水渗入、雨污混流、地下水污染等风险隐患。

(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不及时、积存量大、影响填埋场和垃圾堆体稳定等风险隐患。

(四)产生和暂存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未及时收集、处理、排放水质不达标、溢流造成周边外环境污染等风险隐患。

(五)无渗滤液调节池、应急池;或者调节池、应急池不符合密闭等要求、未设置气体监测装置、暂存的渗滤液较多可能外溢、积存淤泥未及时清掏等风险隐患。

(六)渗滤液处理设施未配备在线监测设备,没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不能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数据弄虚作假等风险隐患。

(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未核实填埋飞灰的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未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未稳定化处理达标后卫生填埋,填埋时未及时严密覆盖,造成飞灰扬散、流失、渗漏、污染雨水和周边外环境等风险隐患。

(八)不按要求随意填埋、开挖、转移飞灰,破坏垃圾堆体稳定性和防渗防护措施等风险隐患。

(九)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储存(包含储存场所、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等)、转移、处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风险隐患。

(十)未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未对填埋场排水、防渗措施、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等进行定期监测、达标治理并建立相关台账等风险隐患。

(十一)未落实有限空间和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的污染防治和人员防护措施等风险隐患。

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单位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向市政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风险隐患。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烟气、土壤、飞灰二英、重金属、厂界空气质量、固定污染源废气、废水、噪声、炉渣等污染物监测、达标治理并建立相关台账等风险隐患。

(三)飞灰未密闭收集、运输、达标处理,暂存时间超过1年,发生洒落、泄露,污染土壤等外环境,未制定飞灰管理计划、未建立管理台账,未按规定申报、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风险隐患。

(四)未对暂存仓、污水池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生产控制室等沼气聚集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强制通风,工艺环节未采取臭气控制措施造成恶臭污染等风险隐患。

(五)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暂存的生活垃圾过多、未及时处置,发生“爆仓”、造成前端的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收集转运等风险隐患。

(六)生活垃圾暂存仓中的渗滤液未经达标处理、未按要求排放等风险隐患。

(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储存(包含储存场所、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等)、转移、处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风险隐患。

九、餐厨垃圾处理厂

(一)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营单位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的排污许可证,向市政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风险隐患。

(二)餐厨垃圾未达标处置、资源化利用产品发生二次污染等风险隐患。

(三)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暂存的餐厨垃圾过多、未及时处置,发生“爆仓”、造成前端的餐厨垃圾不能及时收集转运等风险隐患。

(四)污水、污泥未按规定排放,出水水质不达标,外运处置的污水、污泥未按要求进行计量、记录,未运往指定地点规范处置,沿途抛洒滴漏、随意倾倒等风险隐患。

(五)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排放口、厂界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污水的环境监测、达标治理并建立相关台账,未采取臭气控制措施或通风除臭系统运行不正常造成恶臭污染等风险隐患。

(六)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储存(包含储存场所、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等)、转移、处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风险隐患。

十、房建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

(一)将建筑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的风险隐患。

(二)未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辖区指定部门备案的风险隐患。

(三)施工现场未有效实施分类收集、存放建筑垃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其他废物等风险隐患。

(四)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等风险隐患。

(五)暂存建筑垃圾的区域未设置硬质围挡,未设置标识标志,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风险隐患。

(六)建筑垃圾处置未实行台账管理,未准确、完整记录建筑垃圾数量、去向等风险隐患。

十一、住宅区建筑垃圾暂存场所

(一)未划定、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等风险隐患。

(二)建筑垃圾暂存场所数量少、容量不满足暂存需求等风险隐患。

(三)建筑垃圾暂存场所未设置硬质围挡、标识标志,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风险隐患。

(四)装修人、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随意倾倒、抛撒、乱堆乱放建筑垃圾,混合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他废物,占用公共区域,产生粉尘污染等风险隐患。

(五)建筑垃圾未分类清运、及时清运,影响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等风险隐患。

(六)住宅区未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未准确、完整记录装修垃圾数量、去向等风险隐患。

十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弃土场)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堆放场(弃土场),用地、环评等手续未完善的风险隐患。

(二)堆存建筑垃圾超量,占用农田耕地、林地园地和岸线水体等风险隐患。

(三)未设置围墙或其他边界设施,未建设排水系统、挡土墙、沉砂池等配套设施,标识标志不按规定设置等风险隐患。

(四)落实“一硬五有”措施不力、裸土覆盖不严、湿法作业不够,未分层碾压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风险隐患。

(五)未分类堆放、管理建筑垃圾等风险隐患。

(六)违规填埋建筑垃圾,混合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周边外环境等风险隐患。

(七)未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未实行台账管理,未准确、完整记录进出场建筑垃圾情况等风险隐患。

十三、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擅自设置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环评、排污等手续未完善的风险隐患。

(二)未设置围墙或其他边界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标识标志不按规定设置等风险隐患。

(三)落实“一硬五有”措施不力,待处置建筑垃圾和资源化利用产品覆盖不严、湿法作业不够,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及消声、隔离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风险隐患。

(四)未分类堆放、管理建筑垃圾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等风险隐患。

(五)违规接收、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风险隐患。

(六)工艺对应的机械、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缺少或不齐备,不能有效进行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风险隐患。

(七)未实行台账管理,未准确、完整记录建筑垃圾进厂的种类、数量、来源,以及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后的产品名称、种类、数量、去向等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