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存量房网签
便民服务点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202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20〕78号)等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我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存量房网签业务就近办、便民化和一网通办,经研究,决定在市城区(含老城区、遂宁经开区、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立条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合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网签前,应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如设立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二、
设立程序
(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
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账号和密码,并颁发《存量房网签备案便民服务点》牌匾。
(三)
为稳步推进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设立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首批筛选4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逐步推行。
三、
网签业务办理流程
(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平台中生成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版)。
(二)
交易当事人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合同。
(三)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合同提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便民服务点撤销
各便民服务点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市房管局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设立便民服务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现营业执照注销、被办事群众有效投诉、违规经营等情况,市房管局将收回服务点牌匾并关闭网签系统。
五、相关事项
(一)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的房产和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政策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签业务实行现场办结制。
(三)各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应加强对本服务点经纪活动的管理,严格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提升房地产经纪业务技能和企业形象,对网签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各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告知当事人,合法利用系统信息,不得泄漏个人房产信息。
(五)各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不得对存量房网签收取任何费用。存量房交易各方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便民服务点收取额外费用的,可以向我局投诉,投诉电话:0825—2318550。
(六)每月定期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各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网签情况。
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申请审批表
编号:
| 申 请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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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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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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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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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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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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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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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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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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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愿申请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权限,承诺遵守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和网络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管理规定,不利用网上签约权限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实施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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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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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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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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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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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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