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二、查阅利用方式
(一)来馆现场查阅
(二)电话预约查档
(三)来信来函查阅
三、查阅利用须知
(一)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的,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二)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介绍信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利用非涉密未开放城建档案: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专有部分建筑物档案,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权属证明。
2.因小区改造、建设、维护需要,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其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城建档案的,应提供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或者政府审批文件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介绍信或者档案移交证明等文件。
4.因诉讼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律师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调查令。
5.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案件查办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立案文件或档案利用必要性文件。
6.行政机关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执法履职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档案利用必要性文件。
7.房屋征收部门利用被征收、拆迁建筑物城建档案的,应提供房屋征收或者同意拆迁的政府文件。
8.高校、科研机构因城市更新、风貌保护等方面研究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项目研究批准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安全利用和研究成果归档的要求。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利用者持有个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予以提供。
(四)利用者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载明利用者姓名、利用原因和范围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五)利用档案不得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六)查阅利用不收取费用。
四、查阅流程
(一)出示申请材料及个人有效证件。
(二)填写《遂宁市查阅利用档案、文件资料登记表》。
(三)计算机检索或手工检索调阅档案资料。
(四)查阅利用审批。
(五)复印、复制档案。
五、办理联系方式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厦(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馆3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5-232235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如遇特殊情况,可提供工作日中午延时服务,双休日、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