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3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2024-2035)》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2024-2035)》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88

 

  

遂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2024-2035年)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川建城建发〔202473号)等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升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无废城市建设取得新成效,特编制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的全过程监管体系,稳步推进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充分利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推动产业拓展、升级的内生动力。

(二)源头减量,分类处置

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加强竖向设计,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规范工程建设、拆除行为,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从源头推动建筑废弃物处置规范化。

(三)增量控制,存量治理

大力实施建筑垃圾增量控制,严查擅自倾倒、堆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严控增量,开展存量治理工作,全面排查登记,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全面消除存量建筑垃圾。

(四)资源利用,无害处理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完善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拓宽应用领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五)合理布局、区域共享

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相协调,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与供求量平衡关系,从全市层面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结构、布局、用地和处置规模,统筹考虑建设计划,实现资源共享与污染集中控制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8、《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

9、《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11《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1915号)

(二)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6、《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

7、《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遂建发〔202140号)

(三)标准规范

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

5、国家、地方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等

(四)相关规划及其

1、《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四川省十四五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规划》

3、《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川建城建发〔202473号)

4、《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两年行动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

5、《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6、《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射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大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蓬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遂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遂宁市主城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4-2035)(在编)

12、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划等

第五条 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期限:2024-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到2030年,远期规划到2035年。

规划范围:遂宁市全域行政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总面积5325平方公里。

第六条 概念释义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地基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和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等弃料。

(5)装修垃圾: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定义来源于《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暂存点、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设施(中心)等,消纳途径主要为工程回填、临时暂存中转、转运调配、固定资源化利用等。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区域内合理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建筑垃圾暂存点: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暂存点包括工程施工单位设置的施工现场暂存点和物业服务单位、镇(街道)社区等合法主体设置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施工现场暂存点主要用于分类收集、临时存放、中转、工程回填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泥浆)。装修垃圾暂存点主要用于临时受纳、中转居民或个体工商户倾倒的零星装修垃圾。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用于集中临时分类堆放建筑垃圾的特定场所。本规划中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已报征的、可临时用作建筑垃圾的暂存、转运调配的用地,可根据城市长远发展动态调整规模、数量。

注:转运调配指将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行为。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中心):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再生产品的设施。本规划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中心)是指符合政府相关规划,通过符合相应规范、环保方式,主要用于处理和转化建筑垃圾为可再利用资源,并利用部分或全部再生材料制造产品的固定设施。

注:资源化利用指建筑垃圾经符合相应规范、环保方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5、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 规划思路

建筑垃圾处置采取源头产量减量、区域调配平衡、综合利用、固废协同处置、无害化处置的总体思路。首先通过土方平衡、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措施减少源头产量,其次通过区域土方平衡减少处置压力,同时在末端处置环节采用先进的处置设备、生产工艺技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船山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功能,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固废协同焚烧处置,探索固废综合治理,最终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实现产量与处置平衡。

第八条 规划目标及控制指标

(一)规划目标

以实现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逐步健全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处置规范、再生利用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建立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

(二)控制指标

规划至2030年,遂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5%;至2035年,遂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

 


第三章 城市建筑垃圾发展预测

第九条 产生量预测

(一)近期产生量预测

1、全市产生量

预测近期(2030年),遂宁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17.9万吨/

2、各区县产生量

预测近期(2030年),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约80.2万吨/年,射洪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21万吨/年,蓬溪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6.8万吨/年,大英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9.9万吨/年。

(二)期产生量预测

1、全市产生量

预测远期(2035年),遂宁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08.2万吨/年。

2、各区县(市)产生量

预测远期(2035年),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约72.5万吨/年,射洪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8.3万吨/年,蓬溪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6.8万吨/年,大英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0.6万吨/年。

第十条 处置量预测

(一)近期处置量预测

预测近期(2030年),遂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约103.5万吨/年,暂存、转运调配量14.4万吨/年。

(二)远期处置量预测

预测远期(2035年),遂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约101万吨/年,暂存、转运调配量约7.2万吨/年。

第十一条 综合处置模式

(一)近远分期

遂宁市建筑垃圾采用分区处置与分类处置相结合的模式。

分区处置分为市中心城区、射洪市、大英县、蓬溪县四个建筑垃圾处置分区。

分类处置分为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设施两大类,近期加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实施源头减量、存量处置,完善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体系。远期结合城市发展和建筑垃圾体系建立常态化管理模式,重点提升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应急处置

在突发灾害事件时,政府部门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灾区建筑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对需清运处理的建筑垃圾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因地制宜规范处置。

(三)存量处置

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专项行动,动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管理。按照治理一处、核实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严格对标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完成治理的点位要及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销号,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四章 收集运输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分类收集规划

(一)分类收集规划

加强源头控制,建设施工、房屋拆迁、装修工程等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以末端处置为导向,依法明确分类收集与存放制度,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类处理,逐步实现分流与分类。

1、新建工程-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收集规划

1)收集主体

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的收集主体为施工单位。

2)分类收集

工程泥浆: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或封闭容器收集、存放,未经处理的泥浆不应就地或随意排放。泥浆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封闭容器内外表面应采取除锈、防腐措施,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场地,宜实施现场泥浆脱水处置,现场泥浆脱水处置,宜配备收集管网、沉淀池、泥饼堆场等设施。

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应当随挖随运,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现场安全区域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墙)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堆放工程渣土时,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

工程垃圾: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宜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混凝土支护构件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3)源头减量

1)强化规划引领

在规划阶段,将工程渣土源头减量纳入城市各层级的规划设计中,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加强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就近平衡、项目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及功能布局,科学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开挖。经营性开发项目规划时,原则上应实现场地自我平衡;市政基础类项目规划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在项目初设阶段要将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做好外运渣土的初步处置方案。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费纳入工程概算,统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交付等阶段,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加强设计施工协同配合,减少建筑垃圾的增加。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采用先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2)工程泥浆、工程渣土源头控制

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采用区域土方调配方式,减少需要处理和堆填消纳的总量。对于施工产生的可用于工程回填的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

区域土方调配以项目规划区域或独立项目工地为控制基本单元,通过信息系统或设计管理机制对土方填挖量进行平衡调配,尽可能多用于回填利用。

3)工程垃圾源头控制

优先使用绿色建材,既满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排放的要求,又是发展生态型建筑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少建材的损耗,减少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产量。

优化建筑设计质量与深度,建立绿色设计理念,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加强施工精细化管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设置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专篇,明确建筑垃圾单位排放量及减排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关、工程构件成品保护关,强化工程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防止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而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2、拆除工程-拆除垃圾收集规划

1)收集主体

拆除垃圾的收集主体为施工单位。

2)分类收集

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再分类堆放;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3)源头减量

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方法选择正确的旧建筑处理方案,节约资源,减少建筑垃圾的产量。

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过分离拆解或者分类拆解,人工拆除内部装修、机械拆除建筑物的混合拆除方式等提高旧建材的再利用率。施工单位应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一般拆除垃圾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场所进行处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便于终端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3、装修工程-装修垃圾收集规划

1)收集主体

装修垃圾的收集主体为物业服务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社区、业主居民或其他合法主体。

2)分类收集

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

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装修垃圾宜实行袋装化收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木料、砂浆砖石、塑料、玻璃、金属等废料分类装袋。

3)源头减量

可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引导和鼓励新建建筑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采取菜单式定制装修等模式,着力减少室内装修垃圾产生量。

(二)收集设施规划

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泥浆)暂存点

规划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为施工现场,无法在施工现场暂存的建筑垃圾,运至规划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中转、暂存。

2、装修垃圾暂存

1)物业服务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收集小区业主倾倒的零星装修垃圾。物业服务小区应做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处置、管理台账记录完整准确、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等,不得随意倾倒抛洒、不得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等倾倒在装修垃圾暂存点。

2自管小区”“三无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建筑垃圾暂存点,用于受纳、中转居民或个体工商户倾倒的零星装修垃圾,现场严格落实管理台账记录制度、防尘降尘措施、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管理等,严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事故发生。

3)新建居住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

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分类暂存点,并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新建公用区域的分类暂存点可在工地临时设置,要求新建小区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收运。

3、恢复和利用

设置的建筑垃圾暂存场所若依据临时用地划定,对于使用期限到期、完成转运后不再投入使用的场地应依法进行复垦、修复及土地重新利用等。

第十三条 运输线路规划

(一)运输主体

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依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运输。符合规定条件。

(二)运输流程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适时将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施工阶段:工程项目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分类收集与存放,实施封闭施工和湿法作业、一硬五有、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到工地进行巡查。

运输阶段: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合法的运输单位进场进行清转运。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需保持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超载超限、无证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处置阶段: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回填利用、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合法合规。处置场所采用视频设备等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车辆和处置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完整记录管理台账。

2、装修垃圾

施工阶段: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将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袋装,规范存放于各个装修垃圾暂存点内。

运输阶段:产生单位(个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委托合法的运输单位从建筑垃圾暂存点运输至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需保持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超载超限、无证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处置阶段:装修垃圾分类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采用视频设备等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车辆和处置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完整记录管理台账。

(三)运输车辆规划

规划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运输车采用载重量大于8吨的密闭运输车,装修垃圾及拆除垃圾采用载重量5-15吨的密闭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专业密闭运输车辆,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根据预测,遂宁市近期需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126辆,远期需要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110辆。

(四)建议运输线路

建筑垃圾收运线路主要利用国道、省道、快捷通道、交通性城市主干路等路况好、距离便捷的路线。

规划市中心城区收运主要路线为:中环线、遂潼大道、栖凤路、遂安快捷通道、G318、兴安北路等。

(五)运输时段控制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划在工作时间段城区范围内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即运输时段宜为23:00—次日6:00

(六)运输监管

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对建筑垃圾分类清运。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在重大节假日或按《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重污染预警等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等情况,具体运输路线、时间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相应通知为准。

 

 

第五章 处置利用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处置设施规划

(一)处置核准

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依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含倾倒、收集、中转、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所有处置活动)。

(二)处置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无害化为基本要求,生产合格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实现建筑固废资源循环利用。

(三)分类处置方式

1无害化处置

1)工程回填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直接利用方式主要用于堆土造景、矿坑回填、山体复绿、复耕回填、道路工程回填、工程项目回填等。

2)转运调配

将建筑垃圾集中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进行工程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利用。

2、资源化利用

1)就地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直接利用方式主要用于渣土桩填料、夯扩桩填料,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一般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2)资源化再生利用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利用主要分为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其中回收利用主要回收可回收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砖块瓦类等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主要可用于生产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四)设施处置分区

建筑垃圾采用分区处置模式,主要划分四个建筑垃圾处置服务片区。

市中心城区服务片区:为船山区、安居区行政管辖范围。规划依据各市直园区管辖范围,河东新区建筑垃圾主要于河东新区乘龙社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经开区建筑垃圾主要于经开区绿色建材产业园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高新区、船山区建筑垃圾主要于高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安居区建筑垃圾主要于国道318旁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

射洪市服务片区:为射洪市行政管辖范围。整个市域建筑垃圾于大榆镇规划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

大英县服务片区:为大英县行政管辖范围。整个县域建筑垃圾于盐井街道规划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

蓬溪县服务片区:为蓬溪县行政管辖范围。整个县域建筑垃圾于华园社区规划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进行暂存、转运调配。

(五)处置设施布局规划

规划全市7座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其中遂宁市中心城区4处(高新区、经开区、河东新区、安居区各1处)、蓬溪县、大英县、射洪市各1处,规划期末合计容纳量不小于122.4万吨。

1、选址要求

1)规划/规范符合性要求

选址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符合三区三线的管控要求。

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选址不得设置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重要生态廊道带、各类生态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选址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选址宜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3)选址安全性要求

选址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设置,应选在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

选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选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4)交通可达性要求

选址宜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等要求,并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估算情况、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布局

1)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布局

河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安居区各建设1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原则上按照建议点位进行转运调配场建设。当城市建设和辖区发展实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辖区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在本辖区范围落实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具体用地结合详细规划统筹落实,转运调配场规模应不低于建议点位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规模。

1河东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河东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河东新区乘龙社区,服务范围为河东新区管辖范围,用地面积约1.8公顷(27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2经开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经开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经开区绿色建材产业园内,服务范围为经开区管辖范围,用地面积约2.0公顷(30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需在下一步详细规划中落实选址用地性质。

3高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高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高新区南部、遂回高速公路西部,服务范围为船山区、高新区管辖范围,用地面积约1.4公顷(21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4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安居区国道318与兴安东路交叉口东北侧,用地面积约1.4公顷(21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2)各县(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布局

射洪市、大英县、蓬溪县应各设置1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服务范围为其辖区管辖范围。各县(市)应在符合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要求前提下,可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在本辖区范围落实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用地应尽量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在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若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选址时,应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或在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给予落实。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应保证转运调配场规模应不低于建议点位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规模。

1射洪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射洪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射洪市大榆镇,用地面积8.0公顷(120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建议选址用地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或在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统筹落实。

2蓬溪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蓬溪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蓬溪县华园社区,用地面积约2.2公顷(33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3大英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

大英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位于大英县盐井街道,用地面积约6.4公顷(96亩),容纳能力不应低于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需求。

建议点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建议选址用地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或在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统筹落实。

第十五条 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一) 处置核准

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依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含倾倒、收集、中转、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所有处置活动)。

(二)分类利用方式

1、回收利用

在资源化利用设施内进行分类分选后,工程垃圾、装修垃圾中的金属、木材、塑料、纸、玻璃、砖块瓦类等可进行回收利用的组分进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

2、再生利用

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中的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等可资源化利用的按照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等再生材料和再生建材等再生制品。其中再生骨料等可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或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矿物油、废日光灯管、废油漆渣、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进入危废处置渠道;纸片、布料、木屑等可燃轻物质进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

拆除垃圾再生利用:拆除垃圾中的混凝土、砖瓦等通过分类、分拣、破碎及筛分后,结合各种产品质量要求,加入适量的水泥和添加剂,可生产各种新型环保建材。

工程渣土再生利用:源头减量后,将不可避免产生的工程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通过筛分、水洗、压滤等环节,将工程渣土分为泥、砂两部分,按一定质量比例,混合搅拌再生种植土;通过添加固化增强剂和干燥防裂剂,压制生产为建筑用砖、再生砌砖、免烧瓷砖、文化装饰砖等产品;以黏土、页岩为原料,经成型和高温焙烧制得用于承重和非承重结构的各类块材、板材、再生砖等再生制品。

(三)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

规划新建4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分布于遂宁市中心城区、射洪市、大英县、蓬溪县。

1、选址要求

依据《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要求:

1)选址应满足总规工业布局和区域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2)选址宜靠近建筑废弃物的供应区域,且应对建设规模、物流、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选址分期建设时,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

4)选址除应根据远期规划要求与城市建设特点,满足近期处置功能与模块设计所需的场地面积,还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5)选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6)选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议点位布局

1)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议点位布局

遂宁市中心城区应设置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选址位于船山区高新技术产业船山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用于暂存、处置船山区、安居区、河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建筑垃圾,具体用地可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在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应满足建议点位用地规模与设计处理能力需求

1)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

规划拟选2处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均位于船山区高新技术产业船山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用地面积均约6.6公顷(100亩),设计处理能力40万吨/年,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未来结合城市建设需要、用地条件等统筹推进遂宁市中心城区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设。

2)各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议点位布局

射洪市、大英县、蓬溪县应各设置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用于暂存、处置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各县市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在本辖区范围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选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用地应尽量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在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若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选址时,应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或在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给予落实。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应保证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建议点位的设计处理能力。

1)射洪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

射洪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位于射洪市平安街道太空社区,用地面积约3.0公顷(45亩),设计处理能力10-30/年,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建议选址用地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或在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统筹落实。

2)蓬溪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与蓬溪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联合建设)

蓬溪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与蓬溪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议点位)联合建设,位于蓬溪县华园社区,用地面积约2.2公顷(33亩),设计处理能力10-30/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3)大英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

大英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议点位)位于大英县盐井街道,用地面积约3.5公顷(53亩),设计处理能力10-30/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第六章 污染环境防治管控规划

第十六条 管控重点空间

(一)市中心城区层面

1、城市更新单元环境防治重点区域

将国空分类划定的37个城市更新单元作为市中心城区环境防治重点区域。包括老城商务区更新单元、南小区片区更新单元等10个重点更新单元,玉龙路南片区、高铁站片区等27个一般城市更新单元。

2、城市新区建设环境防治重点区域

将河东新区二期、经开南强及西宁片区、遂宁高新技术产业船山园区、高新区遂回高速公路以西片区、安居区东部新城及西部新城片区作为环境防治重点区域。

(二)市域层面

1、污染环境防治管控重点

划定优化保护单元、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要素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等47个环境管控单元,作为市域层面污染环境防治管控重点,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应符合遂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2、污染环境防治管控重点线路

将遂回高速、绵遂高速等高速公路,G247G318等国道,遂安快捷通道、射遂快速路等快捷通道,中环线、诗酒大道、普安街道等交通性城市主干路作为污染环境防治管控重点线路。

第十七条 管控措施

(一)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管控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工程选址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建筑垃圾暂存、转运调配区应根据规划限高、地基承载力、车辆作业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堆高高度、边坡坡度,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核算。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回填点内部,并应避免边坡塌方。

(二)大气环境管控措施

控制管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暂存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与资源化利用中心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收运应施行密闭化管控,所有车辆均采用尾气排放达标产品,减少废气排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周围需设置围堰防风抑尘,同时对平台垃圾及时洒水碾压从而减少扬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物料输送设备与设施必须采用全封闭设计,进料端及出料端必须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粉尘排放应满足环保要求。

(三)水环境管控措施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应该避开淤泥区、密集居住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避免渗滤液下渗污染环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分流达标后排放。

(四)噪声环境管控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噪声控制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宜安装消声器,禁用高音喇叭,规范操作并减少车辆鸣笛次数。建筑垃圾填埋场与资源化利用中心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噪声,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五)土壤环境管控措施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实行源头分类,禁止所有工业固废、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入场,避免污染物经雨水下渗造成土壤污染;同时应做好暂存、转运调配区及其周边雨水导排,绿化美化场内生产区与管理区、道路两侧等区域绿化带,逐步恢复植被,减少暂存、转运调配区雨水下渗。

(六)生态保护管控措施

提高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绿化景观设计水平,加强对未来有条件的封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前表层剥离土的保护,注重自然地形整理、乡土植物应用、自然生态群落营造、边坡液压喷播复绿、雨洪管理措施制定以及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十八条 管理组织架构

(一)管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依据《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监督、指导、考核、评价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各县(区)、市直园区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具体工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巡查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三定规定负责所在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选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有关审批手续办理,配合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处置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

(一)联合执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问题。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推动源头减量,设计阶段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阶段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拆除阶段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处理,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再利用和无害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进行密封运输。加强处置监督,重点监管末端处置场所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环保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

(三)处置核准与运营模式

建筑垃圾处置(倾倒、收集、中转、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所有处置活动)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市中心城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各县(市)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处置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实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

(五)激励政策

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

(六)应急管理

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工、联络方式。建立建筑垃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减少紧急事件造成的影响,减少损失,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近期建设目标

2030年,遂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完成全市4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与7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基本实现平衡建筑垃圾产生与消纳。

第二十一条 存量治理

(一)全面摸排存量建筑垃圾

对存量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摸底调查工作,重点排查老破小、废旧厂房、中环线周边、城郊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等区域,全面查清现有存量建筑垃圾相关情况,并按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要求建立台账。

(二)有针对性制定存量治理清零计划

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整治目标、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间节点和监督检查办法,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同时,按照治理一处、核实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等情况,严格对标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三)采用筛分治理方式开展治理

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近利用回填、堆坡造景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四)严格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增量,加大建筑垃圾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依法处罚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

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规划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暂存点收集设施为施工现场,无法在施工现场暂存的建筑垃圾,运至规划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暂存、转运调配;规划有物业服务小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自管小区”“三无小区在辖区内合理规划装修垃圾暂存点。

第二十三条 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1、遂宁市中心城区近期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2030年,遂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遂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1处,高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经开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河东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4处。

2、县(市)近期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2030年,射洪市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1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1处;大英县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1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1处;蓬溪县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与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1处,为联合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近期处置管控

落实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核准制度和监管制度,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前,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的单位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落实建筑垃圾产生者主体责任,其中:工程渣土实行工程项目自行平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暂存、转运调配;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由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在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暂存、转运调配,再生利用的转运至指定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合法合规处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持续对建筑垃圾收集、倾倒、中转、运输、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化监管,着力构建建筑垃圾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末端处置的闭环式管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机制

1、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加快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再生利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完善有关奖惩措施,深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以及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2、加强组织领导

由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作衔接,解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及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设高效开展,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量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压实部门职责。

3、制定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方案

依法编制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的特许经营者,并由特许经营者组建项目公司实施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依法组织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和运维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扶持

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审批、环评、监管等环节给予积极支持。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帮助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加强要素保障

1、加强土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该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衔接工作,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要求。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2、落实资金保障

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和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大力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3、夯实技术基础保障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支持相关技术标准、课题的研究和编制。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新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研发,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培训、作业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管机制

1、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

建立遂宁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将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设施、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行市域内统筹,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2、强化安全运营管理监控

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严格措施,并配备必要设施,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行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指挥运渣车按计划点位倾倒垃圾,有效减少扬尘及土体垮塌。

3、加强氛围营造

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有序向公众开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

《遂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2024-2035)》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