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客服人员、工程维修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长期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管理,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名册,并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功能,通过平台实现从业人员信息动态管理;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信息采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以项目为单位明确专人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更新等工作,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基础信息录入
第四条 在《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3个月内,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录入物业服务项目全部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收集从业人员信息时,务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收集与物业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收集前,需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严禁收集与工作无关的敏感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点击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模块,点击新增项目人员,进入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模块进行信息录入。新入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在签订劳务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第七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照、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岗位类别、学历信息、持证情况等实名制信息。
第八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录入准确、全覆盖。
第三章 优良信息记录
第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优良信息记录包括:
(一)政府部门表彰或表扬:获得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物业服务人员、先进个人等。
(二)行业协会表彰或表扬:获得行业协会评选颁发的荣誉,如行业标兵、优秀个人会员等。
(三)业主表扬:业主对其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给予的书面肯定性评价,包括收到表扬信、锦旗等。业主口头性表扬或在业主群简单表扬等日常事项,不予纳入。
(四)从业表现突出:成功处理物业服务中的复杂问题或突发事件,如妥善解决业主间的重大纠纷、及时应对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第十条 行业协会表彰或表扬应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人员数量,确保表彰或表扬含金量。行业协会表彰或表扬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人次。
第十一条 从业表现突出事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记录,并收集参与人员、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汇总物业从业人员优良信息,自获得表彰文件或从业表现突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记录。
第四章 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一)在物业活动中,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物业活动中,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负有个人责任。
(三)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在行政检查、调查中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违反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被行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被业主投诉,经核实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
(六)被国家、省、市权威媒体负面评价报道,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
(七)在物业活动中,存在伪造专业证书、虚报工作业绩、提供虚假服务报告等不诚信行为。
(八)安全事故责任: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
(九)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或舆情事件,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
(十)在相关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以及安全检查等工作中,相关人员存在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提供资料、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的。
(十一)在物业活动中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上述不良信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应当自收到(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或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对不良信息进行录入。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从业人员岗位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找到该从业人员的信息,申请修改其服务项目、岗位类别等相关信息。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岗位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入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从业人员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申请从原物业服务企业调出人员信息,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平台确认同意调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从业人员可凭新劳动合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调出。
新物业服务企业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接收该从业人员的信息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审核。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更新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岗位信息。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退出物业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申报该人员的退出信息。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该从业人员的信息从在职人员名单中移除,进行归档保存。后期,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重新进入物业服务行业的,由新入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重启该从业人员信息,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对个人信息有异议的,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信息异议变更申请,说明具体的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属信息错误的,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更正。如核实确认信息无误的,应向从业人员说明情况。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端同步公开从业人员以下信息,供项目业主查询:
(一)基本身份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性别等。
(二)岗位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保洁、保安、绿化养护、工程维修等具体岗位名称。
(三)联系方式: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以及客服主管、工程主管、安保主管等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四)资质证书信息:从业人员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专业资质证书。
(五)奖惩信息:从业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被记录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
(六)其他有利于物业管理但不损害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
业主对所在物业服务项目从业人员信息有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仅限用于以下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当目的:
(一)从业人员个人申请使用。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规打印其个人完整执业信息,用于工作证明、求职应聘等用途。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因参与项目竞标、开展人员招聘等业务需要,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线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取本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信息。
(三)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经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后,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获取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信息,作为选聘参考依据。
(四)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应以正式公函形式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详细说明使用事项、用途及范围,并承诺严格履行信息保护义务,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从业人员信息出售、出租、擅自公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营销等事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执业管理或信息不实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执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对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开展全覆盖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录入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或在录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隐私的,应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暗访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名册
附件
遂宁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名册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岁) |
| 证件照 |
民 族 |
| 籍 贯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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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入职 时间 |
| 毕业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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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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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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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现任岗位 | ||||||
资格证书 | ||||||
优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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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
信息使用审核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