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建发〔202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2021〕338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遂宁监管分局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市力争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间),其中市本级800套(间)、船山区100套(间)、安居区100套(间)、射洪市500套(间)、蓬溪县150套(间)、大英县150套(间)、遂宁经开区100套(间)、市河东新区50套(间)、遂宁高新区50套(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建设类型和标准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本功能分区齐全的成套住宅。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有关标准。其中,高层次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一般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房源以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等人才住房可按规定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以间划分、集中管理、不供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房源不少于30套(间)。所有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应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鼓励建设酒店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入住群体提供完善服务。
三、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在我市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建筑、环卫、快递、家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定向或优先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房屋来源及租金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多渠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一是新增供地或盘活各类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依法依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5%,租金年度调整幅度不高于5%。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定期评估发布的《遂宁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而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
五、工作措施
(一)编制计划和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和产城融合思路,合理规划布局,科学制定202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目标及筹集、建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确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具体项目建设方案。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土地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建设思路、建成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
实行高效审批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联合审批机制,相关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高效办件。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按规定上报规委会审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另行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
加强施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严禁在法定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不得将未依法竣工验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交付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规范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可由投资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运营管理主体制定运营方案,包括分配方式、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机制等,同时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预收高额租金等行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完善信息平台
结合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对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六)明确权属性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整体转让、抵押,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不得以无固定期限、长租等方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转让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规划政策支持
1.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依法批准,原划拨性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上,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并鼓励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完善资金支持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积极向上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本级各类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降低税费负担
1.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或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四)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暂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占比计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作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
3.推进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力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市直有关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资金争取、土地供应、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各辖区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健全制度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中、省政策,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制度支撑,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三)加强考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督促抓好落实;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