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气象、审批、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函〔2019〕5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号)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遂宁国安局、市气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遂宁国家安全局
遂宁市气象局
2022年1月20日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函〔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原则
(一)推行“一窗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辖区现有职责分工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下同)具体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气象、国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回复”原则,限时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出具,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
(二)实行“限时办结”。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和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承诺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多测合一”及水电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并网20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承诺时限为19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多测合一”及水电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并网15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承诺时限为18个工作日(其中包括“多测合一”及水电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并网15个工作日)。
(三)推行“两核合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两个事项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土地核验意见书》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核验。因特殊情况分期规划核实的,配套设施必须建设完成并能满足分期使用需求,但土地核验以项目宗地进行核验。
(四)推动“分期验收”。对市级重点项目(商品住宅除外)一个施工许可证下包含多栋单体建筑的,经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或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满足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要求后,允许建设单位申请“分期验收”。
(五)推行“验登联动”。实施“一站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对自持项目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步办理。
二、适用范围
全市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运行且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如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三、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二)完成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含人防工程)、辅助工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海绵建设、道路、雨污水管道、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特种设备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合格。
(六)市政公用设施(水、电、气、通信)已完工,并满足现规范要求。
(七)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并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要求。
(八)现场施工设施、建材及垃圾已清理完毕,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含临时)等已拆除。
(九)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经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预验收合格。
(十)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依法处理。
(十一)填写完整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应文字说明材料。
(十二)特种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符合国家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
四、申报材料
(一)《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工程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证明(含人防工程的预验收合格证明)。
(三)“多测合一”的测绘报告(或成果,含人防),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含强电、弱电、消防、人防、海绵建设、绿化、照明、环卫设施等)。
(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五)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证明材料(包括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和安装竣工检测报告;人防工程过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及整改情况;由设计单位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六)人防工程后期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书。
(七)《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一式三份)。
五、验收实施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建设单位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下载填写《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后持所需申报资料向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需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间。
(二)现场验收准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专项验收部门,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或通过共享平台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验收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参与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地点一致,同步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涉及防空地下室验收的建设单位还应通知人防设备安装单位和人防设备检测单位参加验收。各并联部门(单位)自行下载相关图纸资料。
(三)现场验收实施。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专项工程情况进行简要汇报,各部门参验人员根据职能职责分组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及功能测试后进行综合评定。分组检查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部门参验人员集中研究,各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各部门一致同意验收合格,分别在《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签署意见,一并出具相关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事项,提出原因及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四)整改复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部门意见整改对不合格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后仅对整改事项申请重新验收。如该整改事项对其他已验收合格事项密切相关且有重大影响,受影响事项一并纳入整改后的重新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本次审批办件结束。建设单位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五)送达结果。验收合格的,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送达《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
六、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不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应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一)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和责任单位,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完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征集、汇总并牵头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或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在联合验收阶段对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预验收。负责工程质量(含海绵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二次供水等)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装置验收、档案验收以及城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的核查,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并联部门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
2.人防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核查验收。
3.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竣工核实。
4.气象部门:负责对特种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三)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
1.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消防防雷设施设计建设备案项目的“双随机检查”、档案资料的完善及备案。
2.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竣工验收信息的推送和共享工作。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是否违反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职权进行行政处罚。
5.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并按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6.卫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7.水利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民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办理预售许可前进行建筑物名称备案。
9.人防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中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使用管理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10.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使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11.教育部门:参与住宅小区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设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的核查与合同约定的接收移交工作。
12.气象部门:负责对重点单位防雷装置的维护、定期检测等使用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七、会商决策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并运行竣工验收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参验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跨部门的交叉性分歧、问题可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组织相关部门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可采取现场商议、会议协调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八、组织实施
(一)统一验收标准。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统一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参验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
(四)严明验收纪律。市、县(市、区)两级验收部门应选派业务熟悉、政策法律水平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并联并行验收。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出现“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在现场验收中违规增减验收事项、随意放宽标准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已按照该办法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可继续适用该办法至验收结束。
附件: 1.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2.联合竣工验收审批运转流程图
3.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
4.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5.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结意见书
6.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