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本细则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记录的相关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是指因原行政决定被变更或撤销,或责任主体完成整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公布的不良信用信息及公布期限进行调整。
第三条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和报送。
第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不替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以及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线索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群众举报、信访投诉、上级交办;
(二)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信息;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巡查检查、督导暗访、专项治理中发现。
有关部门移交不良信用信息线索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不良信用信息线索后,应及时启动记录程序,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依法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需集体研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前,应依法保障涉及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具体工作。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良信用信息的初核调查,并按程序将初核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决定。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统一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通过以下方式修正:
(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提出申诉,经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撤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作出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启动自纠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
(三)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四)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完成整改的,可申请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缩短后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最短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3个月;
(二)涉及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1个月。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调查处理期间主动配合;
(二)已完成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期限时,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需修正时,应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决定;未及时上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依职权直接修正。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向不良信用信息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申请。受理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
第二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修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重大行政行为审议程序执行。符合规定的,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作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评优评先、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后三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
(示范文本)
1.调查通知书
2.委托书
3.行政案件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询问(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6.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事先告知书
7.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书
8.送达回证
调查通知书
遂建调〔 〕第 号
________:
为依法调查________事项,现通知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至________接受调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________;
2.________。
接受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确因故无法参加的,可委托他人持有效授权委托书代为配合。
所提供材料应真实、完整。需查验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逾期未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调查地址: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授权委托书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作为在处理________案件中的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配合贵局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委托权限如下:
一、代表我公司接受贵局约谈,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代为签收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书;
三、处理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相关主张和请求。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全部行为,均视为我公司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本委托不可转委托。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案件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告知事项 | 1. 为保障行政程序顺利推进,确保文书及时送达,相对人应如实提供准确送达地址; 2. 本地址适用于行政处理等程序; 3. 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动,相对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机关; 4. 因提供地址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地址或拒收文书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相对人自行承担。 | |||
送达地址 | 相对人 | |||
送达 地址 | ||||
电话 (手机) | 邮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相对人确认 |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告知内容,确认所提供送达地址真实、有效。 相对人(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本机关 工作 人员 签名 | ||||
询问(调查)笔录
案由:________
调查时间:____年___月__日___时__分至___时__分
调查地点:________
调查人员: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记录人: 姓名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___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
询问内容:
我们是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执法证号:________、________),现依法就________事项向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负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答:________
问:________
答:________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________
询问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____页 共____页
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案由 | ||||
检查(勘验)地点 | ||||
检查(勘验)时间 | ||||
当事人 | ||||
调查人 | 执法证号 | |||
执法证号 | ||||
记录人 | 执法证号 | |||
见证人 | 单位或住址 | |||
单位或住址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
调查人(签章及日期):当事人(签章及日期):
记录人(签章及日期):见证人(签章及日期): | ||||
备注 | (当事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说明) | |||
注: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示意图等应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 | ||||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事先告知书
遂建信告〔 〕第 号
________:
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川建行规〔2025〕5号)第____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采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措施。现将相关事实、理由、证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查明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等证据为证。
二、认定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________》第____条规定。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第____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________。
三、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将予以复核,复核成立的将依法采纳。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决定书
遂建信决〔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在________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5〕2号)第____条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核相关事实与证据。
依据该办法第____条规定,现决定如下:
扣除你单位在“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的信用档案诚信分____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回证
案由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书 | |
收件人签名 | |
收到日期 | |
代收人签名 | |
代收原因 | |
送达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