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民生保障和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住房基础体系
(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强化规划引领,优先保障“好房子”项目的土地供给。落实土地出让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
(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探索保障性住房供给新模式,建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梯度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满足多层次住房保障需求。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保障。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筹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落实“好房子”建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落实“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模式,通过青年驿站、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为来遂求职就业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二、实施财政奖补
(三)实施购房补贴
1.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2.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3.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
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备案,补贴资金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申请人需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半年内提出申请,超过半年视为放弃申请),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四)实施购车位补贴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补贴资金在所购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
(五)实施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奖励
对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拍卖的商业、居住用地且在6个月内(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截止)取得施工许可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对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在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的项目,由该项目所在辖区发放开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项目土地规模低于50亩(含50亩)的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50亩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100亩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调整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在市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七)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八)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四、用好公积金政策
(九)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人,还可办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或偿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十)支持缴存人持有房票购房
缴存人持有房票在本市房源超市购房,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总房款时,剩余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允许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首付款;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持有房票在本市房源超市购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在本市持有房票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支持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在本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的个人出资额。
(十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在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十四)再交易住房房龄调整至25年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十五)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自2025年4月3日起,凡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六)放宽家庭成员互助范围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七)推行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
(十八)优化租房提取
2025年4月3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
(十九)“又贷又取”不再保留12个月还款余额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
(二十)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五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二十一)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二十二)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
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按月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缴存人灵活选择。
五、降低供给侧经营成本
(二十三)优化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间
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超过本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长缴款期限。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
(二十四)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出让土地并签订出让合同的商业、住宅用地,且无欠交土地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历史记录的受让人,减半收取新出让土地的出让交易服务费。
(二十五)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凡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信誉好、业绩突出的房企,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申请在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
(二十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住房按100元/平方米、车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二十七)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优化惠企服务
(二十八)允许企业优化调整开发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企商业和居住用地闲置的原因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未消除开发建设障碍造成的,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金。约定开工时间到期一个月前房企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十九)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规划许可
对新取得土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直接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实现“交地即开工”。
(三十)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对新竞得宗地50亩以上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方案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分期办理土地登记中的出让年限起始日期以首次交地时间为准。取得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三十一)优化停车位配建比例
优化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6个/户配置。
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三十二)优化验收程序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系统推进“好房子”建设
(三十三)优化住宅阳台计算规则。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十四)鼓励适当设置飘窗。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十五)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三十六)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十七)优化架空连廊计算规则。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打造高品质住宅小区。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为连接各个功能区,设置必要的交通性风雨连廊,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三十八)加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政府(管委会),由辖区承接。
八、优化住房居住环境
(三十九)有力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
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充分发挥我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优势,构建政府、住户、市场之间的资金共担机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不低于新建房屋或置换房屋建安直接费用的30%承担改造费用,政府在容积率、建筑设计、消防设计、税费优惠、临时过渡安置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灵活采取修缮加固、原址拆除重建、异地置换等方式,“一案一册”推动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险住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改造。
(四十)因地制宜落实房票优先
新增政府性投资的各类征收搬迁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房票安置。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存量商品房现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及时纳入房源超市。制定梯度激励措施,畅通房票转让机制,扩大房票流通场景,提升房票安置政策吸引力。与金融机构协同创新房票安置定制化金融产品,强化资金保障。
(四十一)支持新购房业主子女就近入学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九、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
(四十二)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企,用作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购房款。市级和区(市直园区)可推荐具体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换“新房”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遂宁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十三)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四十四)稳妥推行“商改住”
在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需要平衡前提下,支持各地采取“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商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重新出让”方式推动“商改住”。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四十五)优化车位销售
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十、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十六)实施“备案即预告”
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备案即预告”。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提交合同备案申请时,同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一次申请,免费登记。
(四十七)积极推广“交房即交证”
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已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可实施“交房即交证”,在开发企业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时,一并向业主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适用于市主城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根据实际进一步优化当地住房政策措施。本文件由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