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作为污染物减排的参照。这样一来,也就失去了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效果的评价标准。环保考核目标难以统一。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规模、工艺选择及运行管理方面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较大差异,鉴于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夏训峰提出,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宜完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应制定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已颁布并正在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约35 部,其中仅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福建、江西两省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浙江、江苏、湖北、北京等省市出台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技术导则规定中的标准,涉及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调节池、污水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稳定塘的相关规定。
从已公布的地方标准来看,各地有各地的特点:有的地区标准对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COD总氮、总磷)制定了新的排放限值,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几级标准均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同级限值,三级标准出水主要用于农田灌溉。有的地区排放标准中并没有对各项指标制定新的标准限值,而是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和受纳水体的不同,提出应该参照哪个标准执行。还有的地区并没有考虑农村经济水平,而是以标准实际执行的难易程度而制定本地区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有专家指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以及消纳渠道,在指标选取上以营养物为主,其他次要指标从简控制;明确区分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处理模式的划分依据,并针对分散处理和集中处理模式进行标准分级,同时对集中治理按照排水去向进行分级。
总之,农村污水治理不应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有序治理、达标排放是根本,不能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