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3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为规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住保发〔202242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遂建发〔2022163号)有关规定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其中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

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依法依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相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申请人应当为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规模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且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运营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申请。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5%,租金年度调整幅度不高于5各建设运营主体具体执行租金标准报属地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定期评估发布的《遂宁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五)安全标准。改造房源通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满足可入住标准,且未列入拟征收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或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三、申报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在建项目)。

4.若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应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建筑主体、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

6.项目出租运营方案(包括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等方式)。

7.承诺事项(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承诺执行的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二)存量房屋筹集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或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应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改建、改造并按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运营的书面意见。

5.项目改建方案(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等内容)。

6.项目出租运营方案(包括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等方式)。

7.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8.承诺事项(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承诺执行的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四、审查流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及时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并尽快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自项目认定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将项目基本信息及认定书等上传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

五、认定书管理

(一)期限管理。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其他项目的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产权明晰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前述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出租运营并接受监管。

(二)变更管理。项目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项目认定书,并提交原项目认定书、当事人身份材料以及事项变更佐证材料等。对申请变更事项依据充分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主体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三)撤销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核实并撤销项目认定书: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产权明晰存量房屋筹集项目属于小散工程的,取得同意改造的复函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的;项目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申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违规获取的相关财税优惠等;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四)续期管理。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有人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项目续期,并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认定;续期申请通过的,申请人须交回原项目认定书,申领新的项目认定书。

(五)注销管理。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通过以及因征收拆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原审批机关注销项目认定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注销认定书的项目,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根据本通知规定开展市本级项目认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统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项目认定书管理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施工、消防等手续,并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510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性质

£市属国企          £区属国企

£中央及外省市国企  £其他企业(含混合所有制)

£机关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其他途径

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户型方案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总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其中:

一居室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   间,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承诺事项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对本次申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一切因不动产权属不清问题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以下,后续调价增幅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不高于5%。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 2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式)

    项目编号: 市(县//市直园区)202X-001

项目名称

 

建设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代码

 

申请单位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办公地址

 

项目信息

房屋用途

 

土地性质

 

项目地址

(集中房源应明确到楼栋,分散房源可明确到区县)

建设套数(套/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投资(万元)

 

建设概况

筑结构(如砖混结构、钢混结构、钢结构、装配式等)、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户型情况、周边交通、教育和医疗设施等。

审查

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核发。(运营单位可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获得金融支持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