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5-08-26
|
||
| 来信标题 | 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界定标准 |
||
| 来信内容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要求组织提前换届。其中的“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如何界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业主因为对业委会成员不满,以该条为依据组织二十名业主书面请求街道组织业委会提前换届,在业委会成员不缺额的情况下,街道如何来界定业委会成员无法正常履职?哪些方面可以认定其无法正常履职?
|
||
| 办理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