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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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良苑小区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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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综上所述,川渝粮食物流中心员工倒班房,高管研发楼,于2018年10月19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日期以前,是不可能依法通过房屋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于2015年家通知我们接房,建设单位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领导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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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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