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12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0-09-11
来信标题
良苑小区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来信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综上所述,川渝粮食物流中心员工倒班房,高管研发楼,于2018年10月19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日期以前,是不可能依法通过房屋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于2015年家通知我们接房,建设单位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领导查明。
办理情况
  • 先生您好,经项目所在辖区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核实,该项目为全市建筑和房地产领域乱象专项治理遗留问题项目之一。针对该项目有关建设手续完善、不动产登记等事宜,项目辖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动项目规范建设,全力化解项目存在的权证办理等疑难问题,最大限度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