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4-03-13
来信标题
关于反映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强制要求签署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的问题
来信内容
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在销售商品房时,提前让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上面写明定金不退并要求三日内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日,强制要求买受方签署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包括“除了主体结构及基础架构外,其他因质量问题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霸王条款。同时前期物业协议要求买房人在接房当日预缴一年的物业费。如果不签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则告知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过不了,且定金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定物业费不能提前预收超过6个月。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的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希望政府能重视该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环境。
办理情况
  •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经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科、物管科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责成市河东新区建交局核实情况,经核实,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在售楼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协议》进行了公示,且《定购协议》中已明确客户需按期前往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定购协议》中也明确了附件包含《补充协议》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网友所提及的补充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若网友认为所签署的补充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自己权益。

    对于网友反映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要求在购房时签署前期物业协议并在接房当日预交一年物业费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市河东新区建交局已督促物业公司主动与网友进行沟通协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规预收物业费。

    二、回复回访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对网友进行回复回访,网友对我局回复表示满意。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