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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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反映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强制要求签署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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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南区)在销售商品房时,提前让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上面写明定金不退并要求三日内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日,强制要求买受方签署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包括“除了主体结构及基础架构外,其他因质量问题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霸王条款。同时前期物业协议要求买房人在接房当日预缴一年的物业费。如果不签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协议,则告知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过不了,且定金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定物业费不能提前预收超过6个月。遂宁邦泰云璟置业公司的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希望政府能重视该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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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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