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7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5-08-26
来信标题
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界定标准
来信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要求组织提前换届。其中的“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如何界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业主因为对业委会成员不满,以该条为依据组织二十名业主书面请求街道组织业委会提前换届,在业委会成员不缺额的情况下,街道如何来界定业委会成员无法正常履职?哪些方面可以认定其无法正常履职?
办理情况
  • 留言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物管科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留言人咨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街道如何界定业委会成员无法正常履职的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等11项职责,如果因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20名以上业主可联名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由街道办事处先判断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再决定是否组织提前换届。

    以上即我局住保中心就您反映的相关事项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