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12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1-07-07
来信标题
金科集美家悦三期不按图施工,合同违约,强制收费,违规交房。
来信内容
1、根据与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与施工设计图,所有业主室内的飘窗均为施工;已实质上违约(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同附件附图、建筑施工图)!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金科集美家悦三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未完成合同、设计规定的施工内容),是如何通过竣工验收的? 3、部分业主电话咨询建设局,建设局工作人员说验收的时候有飘窗,那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谁主张谁举证,请证明他什么时候有飘窗? 4、即使建设局验收的时候有飘窗,现在所有业主收房却没有飘窗,那么没有飘窗这个既定事实已存在,开发商依然是违约?还是开发商想不通了钱用不完,又全部去给业主打了,还能自己给自己造成合同违约?如何解释? 5、金科对所有业主要求从7月1日交房开始收取物业费,那么这种未按合同施工的,违约的交付是否满足交付条件?是否可以强制收取业主物业费? 6、因为飘窗未施工,导致的面积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同样属于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7、证据我们有合同,有图纸,也已申请建设局信息公开施工图,我们可以继续核对是否完全符合图纸要求; 8、金科前期物业是否经过公开招标?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9、请相关部门对开发商追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撤销开发商验收合格证,因为他们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办理情况
  • 接到留言后,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投诉人的具体诉求,并与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在与投诉人进行情况沟通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 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致电开发商工作人员。经查,2021年4月29日,竣工验收时飘窗均按图进行了施工。目前现场无飘窗,经询问开发商,是因为竣工验收后,部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拆除协议将自己的飘窗拆除,开发商在拆除这部分飘窗的时候私自将其余未签订协议业主的飘窗一并进行了拆除。根据房屋产权测绘报告核实,房产面积测绘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金科集美嘉悦三期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半年缴纳”,不存在强制收取物业费。 我局工作人员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认可。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