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5-08-04
|
||
| 来信标题 |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跨单位执业签署技术文件 法律效力及合规性的政策咨询 |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特向贵单位咨询,恳请予以权威解读。
一、相关法规依据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二、咨询涉及的具体情形
张三系四川省甲地A区某工程监理企业(A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关系均在A公司。四川省甲地B区某工程监理企业(B公司)承揽了四川省遂宁市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在B公司履行该项目监理合同过程中,张三以B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签署了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下同),且未加盖其个人执业印章。
三、核心咨询问题
基于上述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形,恳请明确以下问题:
1.张三作为A公司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以B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名义签署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才能从事执业活动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张三以B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名义签字(且未加盖其个人执业印章),该行为是否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
3.综合考量张三与B公司之间缺乏合法合规的执业注册关系,以及其在签署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且未加盖执业印章)的关键事实,是否导致:
(1)张三在该项目上签署的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方案),均无法产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的法律效果?
(2)是否应认定为工程监理单位(B公司)未依法对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有效审查,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的情形?
(3)是否应认定该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构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
四、咨询目的
厘清在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关系与实际履职单位分离、且未满足法定签署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其签署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效力及相应监理行为的合规性认定标准,对保障工程监理质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至关重要。恳请贵单位依据现行法规,对上述问题给予明确、权威的解答。
咨询人:建设领域行业从业人员
2025年8月3日
|
||
| 办理情况 |
|
||